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来源:浦东注册公司网 发布时间:2018-10-11 点击数:1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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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应具备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求具备的条件; 2、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,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; 3、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(或开发企业、其外方注入的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;由外商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美元); 4、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须提交的证明文件: (1)申请报告; (2)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; (3)市外资办批复; (4)合同(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、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; (5)项目建议书(独资企业申请表); (6)董事会成员名单(各董事委任书、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); (7)合资、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方资信证明; (8)法定地址租赁协议(租赁期一年以上)及房屋产权证明; (9)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报告(资金到位情况、专业技术人员到位情况、项目进展情况、申请几级房地产开发企业); (10)注册资本验资报告; (11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 (12)外资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(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复印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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